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对于客户(和潜在客户)
1. 客户(和潜在客户)通常有必要向我们提供与我们向这些客户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资料。
2. 如果不提供这些个人资料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向客户(和潜在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3. 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可能被用于以下目的: -
3.1 根据客户的指示和我们认为适当或必要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3.2 为客户设计服务或相关产品;
3.3 向客户收取未付的费用;
3.4 满足对我们有约束力的或适用于我们的任何法律、指引、业务守则或业务指引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并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有关的任何此类法律、指引、守则或业务指引;
3.5 我们提供的任何特定服务中具体规定的目的;
3.6 与上述任何一项直接相关的目的; 以及
3.7 客户提供给我们的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将被用于推广我们的服务和/或相关产品。
如果客户不希望我们将其个人资料用于上述第3.7段所述的目的,他可以通过电子邮件info@bluepenadvisory.com,表明他的决定。
4. 我们持有的与客户(和潜在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通常会被保密,但我们可能会出于上述目的将这些个人资料提供给:-
4.1 我们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或办事处;
4.2 政府机构,如香港警察、香港海关、香港入境事务处和廉政公署,如果我们知道或怀疑任何人从事贩毒、恐怖主义或任何其他严重犯罪或处理犯罪所得或任何财产构成恐怖主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向当局报告的义务可能高于我们的保密义务;
4.3 任何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大律师和外国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代表客户的财务或专业顾问,与我们提供给客户的那些服务和建议有关;
4.4 任何金融机构、企业或专业公司,客户已经或打算与我们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或建议有关的交易;
4.5 我们的任何实际或拟议的受让人或我们对客户的权利的受让人,或任何接管或正在谈判接管我们业务的公司,或我们被合并的公司;
4.6 如果客户曾经拖欠我们的费用或其他方面的费用,债务催收机构; 以及
4.7 向为我们提供行政、技术、营销或其他与我们的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5. 我们将只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以实现收集这些个人资料的目的所需的时间为限。在此之后,他们的个人资料将被删除。
6. 根据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条款和据此发布的指引,任何个人都可以:-
6.1 检查我们是否持有关于他/她的个人资料,并可要求查阅这些资料;
6.2 要求我们更正与他/她有关的任何不准确的资料;
6.3 要求我们说明其与个人资料有关的政策和做法,并告知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
6.4 要求我们停止将他/她的个人资料用于推广目的。
7. 根据《隐私条例》的条款,我们有权为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8. 要求查阅个人资料或更正个人资料;要求获得有关政策和做法以及所持资料种类的个人资料,请以书面形式向以下人士提出。
私隐专员
Blue Pen Advisory
9. Nothing in this Statement shall limit the rights of clients under the PDPO.
对于员工和向我们申请工作的人
如果您想咨询我们的职位,我们会要求您提供您的简历和任何与您的申请有关的个人资料。与您的申请有关的个人资料。我们将在招聘你、处理你的职位申请和(如果适用)向你发出聘用通知时使用你的个人资料。如适用的话,向您发出聘用通知。作为工作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的任何个人资料将只用于与该申请有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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